公告各通路商有關機上盒自律審核名單
2019.8.27
說明:
一、六大公協會團體依據「著作權法第87條」及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-1條」之規定,共同發佈第二波自律審核名單,如有違犯之行為人,應分別情形,由法院依著作權法第93條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;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4條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;情節嚴重者,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
▻ 著作權法第87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:(同條第1項第8款規範3種侵權行為態樣)
1、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。
2、指導、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。
3、製造、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。
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-1條
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,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,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,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。
二、六大公協會團體-包括(名稱依筆劃順序)中華IPTV頻道商協會、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(iWIN)、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(STBA)、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(CBIT)、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(RIT) 及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(OTT協會)-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.5.7召開之「因應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施行之意見交流」會議結論,與是否經NCC公告廢止許可以及有無因著作權涉訟、有無提供限制級內容但未設充足防護機制之事實,擬定第二波自律審核名單如下,以資相關合作夥伴廠商自律審核參用:
(一)NCC射頻處業已撤銷或廢止清冊(資料來源取自NCC射頻處網站)
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3 條第2項:「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,原取得審驗證明者應回收已販賣之前項器材,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(第二波公告新增編號29及30)
(三)涉有著作權侵權嫌疑之App
(四)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認定違反兒少保護之機上盒
(APP提供限制級內容且未提供充足防護機制)
有鑑於iWIN多次接獲民眾申訴非法機上盒內有成人頻道且未提供防護機制,
經iWIN確認3款機上盒有違反兒少法之虞,名單如下:
聯絡窗口 : support@taiwanOTT.or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