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各通路商有關機上盒自律審核名單
2019.5.20
說明:
ㄧ、立法院於4/16通過「著作權法第87條、第93條條文」修正草案(5/1總統公布,5/3實施),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,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,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,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:
1、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。
2、指導、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。
3、製造、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。
二、五大公協會-包括(名稱依筆劃順序)中華IPTV頻道商協會、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(STBA)、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(CBIT)、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(RIT) 及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(OTT協會)-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.5.7召開之「因應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施行之意見交流」會議結論,與是否經NCC公告廢止許可以及有無因著作權涉訟之事實,擬定第一波自律審核名單如下,以資相關合作夥伴廠商自律審核參用:
(一)NCC射頻處業已撤銷或廢止清冊(資料來源取自NCC射頻處網站)
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3 條第2項:「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,原取得審驗證明者應回收已販賣之前項器材,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(三)涉有著作權侵權嫌疑之App
聯絡窗口 : support@taiwanOTT.org